为贯彻《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等有关廉政规定,加强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保证监督约束机制的正确运行,提高干部处理个人重大问题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局县处级干部、局几个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二、报告内容
1、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2、本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3、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
3、具体报告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文件要求为准。
三、报告方式和程序
报告统一以书面形式报告,局县处级以《廉政档案》形式由局纪检组统一上报,其他干部向局党组报告。报告必须写清时间、地点、经过、缘由、结果等。
四、要求与监督
对个人重大事项应自觉如实地向组织报告,并虚心听取党组织意见,对于不按时报告又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不按上级答复意见办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报告人要如实报告,并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