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体育局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  时间:2016-12-01 10:4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促进全局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要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参与;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统筹推进,改革创新;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要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运转。

第三条 局属党委、各支部要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是本级组织实施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内容: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三)党的组织建设情况。

(四)党的干部工作情况。

(五)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制度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局属党委、各支部要根据党务公开性质特点突出抓好以下党员群众特别关注的内容公开:

(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联系电话及联系下级单位、结对帮扶情况;

(二)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策、开展的主要活动,领导班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班子成员年度考核情况;

(三)干部提拔过程、评先表彰情况;

(四)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对党员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设整改落实情况;

(六)其他群众关注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党的政策及落实情况。

第六条 局属党委、支部在落实《实施意见》的公开内容时,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四点:

(一)需要征询群众意见的决策、要采用会议、媒体、网站等多种公开形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建议;需要党员群众旁听议事决策会议的,要选取适当名额的党员群众代表或党务公开监督员列席会议;议事和决策的结果要在议事决策进行完毕后3天内,采用栏板、会议、媒体、网站四种形式中的两种以上进行公开。

(二)公开组织人事工作相关内容时,要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进行公开;无明确规定的,要逐环节及时加以公开。只需单位工作人员知悉的,要采用栏板和会议两种形式公开;需向社会公开的,还要采用媒体或网站形式公开。

(三)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法违纪典型案件,要在结案后1个月内,采用媒体或网站形式向社会公开;一般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在结案后1个月内,采用栏板或会议形式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

(四)各级党组织领导成员的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要在明确以后1个月内,采用栏板方式在单位办公场所或本地党员群众相对集中场所的显著位置加以公开。对党员群众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单位群众或一定范围党员群众公开,或者按每周、每半月等时间段公开。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拟定方案。承担党务公开任务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分类制定党务公开目录,提出拟公开的事项及其范围、形式、时限等具体方案。涉及敏感、重要事项的公开内容在公开前要由党组织班子集体审定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文件、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报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实施公开。具体承办部门应依照目录进行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

(三)意见反馈。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通过公布联系电话、设置意见箱等形式,认真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四)归档管理。要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档案,对公开资料要及时登记,立卷归档、妥善保存,以供查阅。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局直属党委要结合实际建立党务公开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对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党务活动,举办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开党务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具体形式,要简便易行、灵活多样、注重效果、便于监督。根据公开的不同内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一)会议公开。通过党内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党员群众代表会、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向党员群众通报党内事务。

(二)文件公开。运用文件、简报等形式及时公开有关事项。

(三)栏板公开。利用传统的党务、政务办事公开栏、板报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进行公开。

(四)媒体公开。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开。

(五)网站公开。利用局域网、政府网站或开设党务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六)其他有利于党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实行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党的基层组织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党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党员和普通党员担任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

第十一条 局属党委、各支部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市体校纪委、各支部纪检员负责对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局属党委、各支部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安排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年度党务公开具体任务。确保2011年底前本单位本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全面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半年开展一次党务公开工作阶段性考核,一年进行一次总结性考核。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局属各级党组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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